金花股份(维权)查立案到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历时三个月不到,可谓神速。
目前索赔诉讼刚刚开始,尚无生效判决可供参考。根据证监会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对ST金花赔偿案件的前景作一些分析和展望,供读者参考。
最终哪些人符合索赔条件、实际能赔到多少,只有在拿到法院文书后方能确定。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范围
证监会认定,ST金花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和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存在信披违规行为。
最早的借款协议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依照信披规定,ST金花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即在2019年1月3日前)披露相关信息,所以,我们把2019年1月3日作为虚假陈述的起点(实施日)。在这个时点之后买入的ST金花股票带来的投资损失才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相关。
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4月30日开市后买入ST金花股票带来的损失和虚假陈述无关。
如果你的交易
赔偿金额的估算
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由于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相对投资差额损失来说金额非常小,在估算时可以先只考虑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a元。
6000元呢?不是的!
法律规定,在计算虚假陈述造成的股票损失时,应当确定一个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
这意思是说,在揭露日后一段时间内的股票价格波动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较大,但是超过一定期限后,虚假陈述就不是股票定价的主要因素了。
因此,司法解释把揭露日后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日期规定为基准日,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平均收盘价格作为计算差价损失的基准价格。
在基准日后持有或者卖出的股民,在计算投资差价损失时,卖出均价以基准价格代替,不考虑股民实际卖出股票的价格。
如果老李系在基准日之后清仓,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应当按4.72元/股的基准价作为卖出均价,而不考虑老李实际卖出股票的价格。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老李的投资差额损失等于(6-4.72)*10000=12800元。
呢?不是的。
在基准日后卖出股票,法律上拟定的损失金额已经确定,无论你今后是否卖出股票、卖出股票后是否遭受实际损失,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均以基准价(4.72元/股)作为卖出均价。所以,即便老李在9月10卖了一个高价,仍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6-4.72)*10000=12800元。
上述例子仅供参考。在实际测算时,还需考虑系统风险等多种因素,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风险,相当于打折赔偿。所以,最终能赔多少,只能有个大概的估计。
除了赔款的测算之外,索赔的股民还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实际拿到赔偿款。大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是有赔付能力的,只要你胜诉,自然不怕执行。但是,少数情况下,上市公司破产倒闭了,股民拿不到钱的情况也是有的。
另外,这个案子的受诉法院是西安中院,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