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投资者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900多位股民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损失,原告获赔比例约为50%左右。半个月的上诉期过去,佛山照明公司一直态度明确的路上,此时已经判决的部分原被告双方又提起了二审。一时间,这起涉及到数千人的证券赔偿案件,显得热闹非凡。

部分投资者不满一审赔偿比例上诉

一种方法计算股民买入每股平均价格的问题,另一个是系统风险是否被举证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系统性风险因素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法院此次认定的存在系统风险的证据来源主要是被告提供的佛山照明股价与风险因素的存在,否则法律也就失去了要求被告举证证明系统风险因素存在的意义。“众所周知,大盘起起落落是证券市场中很正常的现象,而把所有大盘的下跌归类为系统性风险,显然是不正确的。”其表示。

,依据过往办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经验,无论是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西安、武汉、济南、宁波等相关法院对股民的持仓成本即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和系统风险等几个关键节点的法律适用与理解几乎都不完全一致,导致部分地区的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这一理解上的不统一,对股民利益造成损害。“由于买入平均价格与系统风险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获赔金额比例,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在认定计算方法的的时候,应当以保护弱者和被侵害方股民的合法利益为基础,在有两种以上不同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股民有利的认定,以符合证券法的制定初衷和国务院保护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毕竟股民的损失金额是真实存在的,不能以非常

据记者了解,此次要求提起上诉的股民,只是获得一审判决中原告的少部分,只有少部分原告提起的法院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待通过二审上诉程序,增加股民的获赔金额,依法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将会对所有参加佛山照明索赔的股民最终赔付金额能否增加产生重要影响,没有上诉的股民亦可以在上诉结果出具后通过再审程序适用同样待遇,所以,没有必要所有的股民全部上诉,因为上诉的成本并不低。

损失金额、系统风险扣除明显依据不足,争议很大,希望这个标志性大案的双方上诉可以推动今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完善。

佛山照明公司也提出上诉

事实上,对一审判决不满的不仅仅是部分投资者。案件被告佛山照明公

佛山照明公司的上诉状显示,其上诉理由有三:第一,佛山照明认为其虚假陈述的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依法不符合索赔的条件;第二,佛山照明认为其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股民损失全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

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必要条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信息均属于“重大事件”;第二,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采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股民只要是在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股民的损失就与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

记者盘点:起诉佛山照明的六种股民状态

记者梳理了案件进展,发现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一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较为复杂,目前参与案件的投资者竟然存在五种不同的阶段和状态。

第一种,观望及准备起诉。这类投资者此前没有贸然进行起诉,而是对案件发展进行观察,一审结果出炉后,赔偿已经不太缺乏悬念,不少人的顾虑已经打消,目前正处在准备起诉阶段。第二种,材料准备好,但是法院还未立案。这类投资者已经将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获得立案。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会陆续接收材料进行立案。第三种,已经立案,但是案件尚未开庭。这类投资者由于立案时间相对第一批已经宣判的投资者较晚,所以还并未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目前在等待法院开庭通知。第四种,已经立案,已经开审,但是尚未宣判。这类投资者继起诉了A股,也起诉了B股,或者只起诉了B股。此前虽然经历过两次开庭,依然没有盼来一审结果。第五种,已经获得一审结果,也未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公司提起上诉,因此只能等待。第六种,已经获得一审结果,但是不满索赔比例提起上诉。

月5日之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在2012年7月5日收盘时持有,无论之后是否盈利或者是否持有,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就可以参加集体索赔并可以获得赔偿。佛山照明股民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5年3月6日,即最


股民诉佛山照明索赔案一审判赔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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