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相关部门往往会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当房屋已经在拆迁范围之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当事人必定会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当事人在收到该文件之后,往往会非常的害怕,而且有的还会在征收方的各种恐吓、威胁,比如“你现在不自行拆除房屋,以后连现在的一点补偿都没有了”、“你现在不自行拆除房屋,我们就要强拆”等等之下,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
那么,在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是否需要给予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无论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认定之前都需要先实地调查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用途以及房屋面积等,不能仅凭几张航拍图或是别人的口述就进行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外,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要进行调查,而不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甚至是在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实践中,如果是这样,那相关部门的行为显然是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
调查之后,倘若未经登记的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那相关部门也不能说拆除就拆除,而是需要严格落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其次,也是本文章中非常重要的一点,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拆除房屋之前,如果已经上门采集了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信息,那说明征收方是认可该房屋的。
从实践征收过程中来看,未经登记的房屋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造成的,那在遇到拆迁时,相关部门不仅不可以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需要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另外一种则是房屋是招商引资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招商引资造成的,从原则上来说,即使该房屋没有相关的产权手续,那么被征收人对该房屋也是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的。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建成的房屋,无论有没有证,相关部门因当地规划将此房屋征收的,即使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房屋,那么相关部门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能以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或是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