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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怎么赔?如何提起国家赔偿?
房屋被强拆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
1、房屋价值的损失
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临时安置补偿一般是对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即便对被征收人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必然导致被征收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
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是,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当数额过低时侵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一般来说,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当事人未签约导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难以享受搬迁奖励。
但是,对于某些情形,需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征补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这里要强调一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行为过激等情况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行为是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这属于被害人自己致害。
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与征地拆迁没有因果关系而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