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泽达易盛”)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PART.01基本案情及程序事项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案件信息,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胡某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林应、应岚、王某某、姜某某、某证券公司、胡某莉、陶某
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确定了该案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3年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接受郑某某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依申请追加刘某某、雷某某为被告。
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退出期间内共有26名投资者声明退出,最终形成的原告名单共有7,196名投资者(“全体原告投资者”)。
全体原告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
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总额为284,590,301.96元。
PART.02调解结果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被告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等在内的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经公开听证后,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赞成和反对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向异议投资者发出通知,退出期内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2023)沪74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各被告确认须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其中发行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林应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岚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姜某某,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赔付。至此通过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原告及各责任主体一次性解决案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
案件调解后,全体投资者的赔偿款项已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PART.03本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在投资者诉讼前,证监会已对泽达易盛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泽达易盛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虚增利润约2,666万元。故,证监会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应岚、刘雪松、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等多名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当事人提出申辩并申请听证,证监会就此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证监会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2023年4月18日,证监会向泽达易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前述处罚内容。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证监会应当组织听证,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证监会应当予以考虑,并在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证监会为相关事项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具体由证监会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在本案中,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在乐视网投资者索赔案中,贾跃亭提出复议,证监会经复议后决定维持对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PART.04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基本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流程包括:
(1) 起诉阶段: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且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及共同诉讼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 确定代表人:起诉书中应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这些代表人需符合相关条件(自愿、忠实勤勉、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本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3) 提交证据:原告需要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等,作为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然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诉讼时,无需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等实质门槛,只需要满足前述形式条件即可。
(4) 法院审查: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5) 权利登记公告: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
(6) 权利人登记: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
在公告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具体而言:
(1) 投保机构评估: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2) 内部决策:投保机构经过预研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决定是否参加相关案件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3) 公告期间:在法院公告期间,投保机构获得五十名以上适格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4) 法院裁定:法院将根据投保机构的申请和相关规定,裁定是否接受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5) 权利人声明退出: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退出诉讼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6) 诉讼活动:一旦法院接受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将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上诉等。
PART.05在我国的特别代表制度下的关注和处理,而其威慑力也有待进一步评估。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以全国首例判决的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飞乐音响案为例,上海高院最终判决飞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无需向投服中心支付胜诉分成金额,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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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投资、税务与财富管理、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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