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唐小僧事件开始,P2P行业频频爆雷,其中不乏一些牛板金、投之家、银豆网在内的一些知名平台(其中的原因赚先生之前分析过
)。一时间投资人谈P2P就害怕恐慌,视这个行业为“洪水猛兽”,不少投资人朋友的血汗钱瞬间化为乌有。
1、平台一旦出事,抓紧时间组团维权,向股东试压。
P2P平台出现问题后,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病急乱投医,随意报警。
1)近期受唐小僧、投之家事件的影响,整个行业的流动性都在枯竭,对于标的真实的P2P平台一定要慎重对待,第一时间报警只会雪上加霜。流动性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平台被迫停摆,如果平台业务真实,平台撮合成交的借款,也需要靠平台贷后管理和催收回来。这种情况需要所有投资人同舟共济,记住,车上是一车的投资人,不单单是你自己!
2)抱团维权最直接的方法,组建XXX平台情况沟通群。最好能够通过公开xj推荐一些积极且愿意出力的投资人带头,及时了解情况,确定平台实际控制和股东承担责任的意愿。对于实际控制人跑路,股东甩锅的P2P平台,一定要抓紧时间组团维权,向股东试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集中力量施压,直接把钱要出来。
3)不鼓励暴力wq,不光关乎自己的人生安全,还可能使维权适得其反,如果平台出了分期兑付方案,只要确定实控人和股东不消失,要回资金还是有些希望的!
4)另外对于维权群收费的情况,投资人朋友一定要仔细辨别真假,要求公开核实身份,维权群费财务公开,定期披露出支花销情况,以免再次上当受骗!
最近比较利好的消息,在小微金融投资人组团施压下,实际控制人东方银座选择100%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e周行大股东国资企业渤海智慧蜂巢同意商谈兑付方案、八条鱼国资股东国资天津日报承诺兜底八条鱼,不过能不能兑付还有待后续观察!
2、收集证据,报警立案,等待法院判决!
在P2P平台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向股东多番试压仍然没有办法追回资金的情况下,报警是投资者维权的唯一出路。
按照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流程,大致分为报案➜受案➜审查➜立案➜破案➜结案七个流程。
金融司法案件领域,以e租宝为例,如果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公安机关将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则依法进行审判(结案)。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收集证据是准备刑事报案和民事起诉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投资人维权,促使警方立案的必要步骤。因此,投资人与P2P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平台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还有涉及充值、转账的资金支付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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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陈述表,本人于何年何月月投资XXX平台,金额多少,通过何种途径知道……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转账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字、写日期并摁手印。
4) 转账银行卡的流水,需要去银行柜台,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写日期并摁手印。
5) 官网投资记录截图打印,本人签字、写日期并摁手印。
6) 投资标的借款合同,保存打印下来,本人签字、写日期并摁手印。
另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
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超过一定的上限(一般超过30个人报案,或者金额达到十万以上)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流程:
1)经侦或者派出所会对涉案P2P公司的股权结构,法人、股东、实际经营人,涉案资金以及账户等情况,开展核查;
2)封存账户,并且对借款标的情况,资金去向,开始进行收集整理,核查;
3)聘请专业会计公司,对资金和账户,进行资产统计的工作;
4)对投资人的信息进行梳理和收集,为全国协查做准备。
5)对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投资信息进行统计完成后,开展全国协查。
6)在追回资金,处置资产后,要通过审计的形式,进行明确分配和处理。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完成立案侦查阶段后,案件将交由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则依法进行审判(结案),在法院作出有效的判决之前,资产是不可能进行分配和处置的。
附以往案件周期和返回本金情况表:
附关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包含了数个具体的犯罪罪名,其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种具体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 条);
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 条);
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 条);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 条) ;
6)“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 条);
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法第174 条第1 款)。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具体表现为:
(一)携带集资款逃跑;
(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四)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在犯罪构成上有相同之处,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但是两者在主观意愿和量刑上有所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在非法怎么解释,简单些就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未经批准。侧重点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还是还本付息的。
而非法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目的就是单纯的,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侧重于诈骗,非法集资诈骗就是奔着诈骗去的,干的就是罪恶滔天的坏事。
两者有一部分的重叠关系,但量刑的标准不同,集资诈骗的量刑要重的多,如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诈骗案——投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