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玮为主讲,分别分享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割》,内容精彩纷呈,实用性强,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分享。

01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制度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二款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第三款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流程

普通代表人诉讼

一、启动条件:(1)初步证据;(2)原告方十人以上不足五十人,符合民诉法起诉条件;(3)起诉时确定代表人。

二、代表人条件:(1)自愿;(2)持股比例;(3)诉讼能力、经验;(4)负责

三、权利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四、公示、代表人公示名单。

五、明示加入

六、另行起诉

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启动条件:(1)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启动过程中,权利登记过程中;(2)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人以上授权

二、代表人条件:只能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基金)

三、权利公告(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

四、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六、另行起诉

02

《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具体而言,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合伙等,凡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股票、股权、股份等投资性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将遗产或者财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这项财产的所有权,该继承、受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如果夫妻一方以其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因该投资行为取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自然增值,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以其婚前的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进行炒股,因炒股取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炒股的本金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指暂存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未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将来需要时可以使用或提取。这类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特殊情形:

(1)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4)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协议分割

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

判决分割

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

四、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

照顾子女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在离婚时,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福利。

照顾女方原则

照顾女方原则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女方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尽量保障女方的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优先考虑的原则是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

五、房产分割问题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

(2)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4)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但首付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修缮、改良等,增加了价值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婚前全额付款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并全额付款,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售,以出售款继续购买房屋,且房屋产权继续登记在该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继续购买的房屋属于投资经营性质的情形除外。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的认定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出资应为出资方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就该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婚后房贷的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1)该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名下,该首付款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未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该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出资部分中的一半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情况,被认为是以结婚为条件向未出资一方的赠与,或是出资方与未出资方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婚前夫妻间的债务不因结婚而发生混同、灭失)。

(3)该房屋登记于未出资方名下,该房屋首付款部分属于未出资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未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首付款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情况,被认为是以结婚为条件向未出资一方的赠与,或是出资方与未出资方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婚前夫妻间的债务不因结婚而发生混同、灭失)

婚后购买的房屋分割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竞价取得。如果双方不同意竞价取得,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给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要求借款人偿还。

(1)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六、股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取得股权,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根据该规定),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法院对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2)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

(3)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就股权转让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持有的股权双方可以进行分割。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由双方竞价。根据竞价情况,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解散清算,就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成为该企业合伙人,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如果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有方不同意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方应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对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结算后的财产分配给另一方。

2.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成为该企业合伙人,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的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八、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股份等的分割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按市价进行。如果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一般会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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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荣豪大厦13层

Tel:029-86354125

Add:延安新城锦绣华府西侧


宝伦讲堂|十九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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