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甚至连案件的受理费都达到了1233万元之巨,被告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合伙人,轰动市场。本文不作详细展开,只解读该判决中有意思的部分。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制度的适用
第1款: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2款: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对《民事诉讼法》第53条[1]和第54条[2]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具体规定,没有实质性修改。但是第三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之前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由于每个投资者损失金额并不一定很大,而加入诉讼的成本高昂,因此许多投资者由于“集体行动困难”,都没有加入代表人诉讼中。毕竟,民事诉讼法贵的代表人诉讼是“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规则。新《证券法》学保护机构主导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3]
讼规定》),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4] 本次案件的审理程序,就以上述规范为依据。
序。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过最高法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应注意的是,《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康美药业是在上交所上市的,按理来说应该是上海的法院而非广州中院管辖。本案是最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管辖。[5]
本案中是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6]进行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再接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符合程序要求。[7]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主动限制了投保机构介入的范围为“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已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8]这一规定比《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要严格。这可能是因为要先进行试点工作,看看初步效果,也要避免被告赔偿不了那么多钱,判决变成空头支票,司法效果不好。
有意思的是,本案中还真有九个投资者主动明示退出了特别代表诉讼。不过,他们退出也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再获得赔偿,他们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9]
二、自媒体的重大作用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揭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10]揭露日可以确定受损投资者范围,确定交易因果关系。之前的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揭露日的确定情况:
学者公开发表质疑文章证监会启动调查程序证监会发布处罚文书公司自己披露不过,本案比较特殊,是自媒体发布了文章质疑康美药业造假。并明确了几个要件:
一致性:自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与证监会认定的基本相同。警示性:自媒体揭露行为对市场显现出很强的警示作用。广泛性:引起广泛关注。本案中法院是根据百度搜索指数、资讯指数和媒体转载的情况来认定的。自媒体作为新经济的一部分,虽然非官方媒体,权威性有所降低,但法院仍然充分肯定其对证券市场的实质作用,与时俱进,值得肯定。[11]
三、专业的损失计算:移动加权平均法与个体相对比例法
本案的损失计算极具专业性。法院委托了投保基金进行计算。在原告损失金额计算方面,先采用了”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的投资者买入股价的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在此期间进行多次买入卖出交易的投资者来说,计算的买入成本更符合实际情况。被告抗辩要采用”先进先出法”,该方法是以先购入的股票应先卖出 这样一种流动假设为前提的,但在股价长期上升时,其计算的结果会高于实际数值。[12]所以法院最后还是采用了“移动加权平均法”。
投保基金还扣除了系统性风险,采取的是“个体相对比例法”,选取了医药生物(申万)作出对比指数,测算时假设投资者第一笔买入康美药业时,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医药生物指数基金,卖出同理,并进行对比,以此扣除市场系统性风险。最后有3289个投资者扣除系统性风险后损失金额为0或负数,因此得不到赔偿。
不过法院在判决部分,写明了:”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核。“ 不知道此复核程序能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法律变动使得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逃过一劫
这里说的法律变动,不是指《证券法》于2019年12月修订产生的法律变动,而是指更早之前证券法修订的法律变动。
关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责任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制定的《虚假陈述规定》第24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此处的”证券法“指的是1999年的《证券法》,但是该案发生时间在2017年,因此适用的应该是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其第173条没有规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13]因此是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并不用负责。
不过,签字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 其负责不是因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而是其签字合伙人的身份。
五、承担责任比例
本案判决被告承担连带比例责任。所谓连带比例责任,是指被告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不是每个被告都承担100%的责任,而是有的被告承担比例较低。具体而言:
康美药业公司肯定承担100%的比例连带责任两名被告没有签字,因此不用承担责任兼职的独立董事过错较小,承担责任的比例较少没有具体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承担责任的比例较少签署年度报告越少的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越少本案审计机构过错严重,承担100%的比例连带责任。但是,内部责任承担的比例,法院认为不在本案裁判范围之中。被告赔偿后,内部如何追偿,恐怕还是个问题。
六、千万案件受理费
该案的受理费达1233万元,都由被告承担。为了减轻原告负担,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七、证券民事赔偿的问题
早有学者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会导致大量的民事赔偿,但是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实际上大部分赔偿可能是公司给付,但是许多原告还持有该公司股票,该公司作出赔偿后股票会下跌,这些原告利益可能又受损了。可能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集合成一个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赔付投资者。目前的投保基金有部分金额是闲置的,可以部分划转。[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