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福州市中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ST冠福及公司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原告投资者支付部分赔偿款,公司董监高对公司的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ST冠福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案件的示范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后续平行案件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对于向ST冠福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示范判决的优势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风险。

ST冠福涉诉源于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历经近两年时间,证监会向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负债及资产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目前,根据已有法院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2017年8月22日止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股票,并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


ST冠福索赔示范案件二审投资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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