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2月16日晚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江”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称,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资管”)的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ST银江为原告持有的364万余股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支付35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同时驳回了原告高达2.2亿元的赔偿等核心诉求。此次判决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约351.8万元。当天,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中董事候选人提名议案遭2名董事反对。此外,公司还因董事会流程不规范、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连收浙江证监局2张监管函。

浙商证券资管诉ST银江案宣判:核心索赔被驳回,ST银江判赔350万元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收到拱墅区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公告显示,2024年4月26日,原告浙商证券资管将ST银江、时任董事长王腾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孟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年7月3日为51,113,284.2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继续以276,675,224.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差价损失为169,337,245.51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腾、吴孟立对被告银江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3,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9,053元,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43元。

公告称,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期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3,518,243元。

董事会换届收两张反对票,候选人名单及控制权争议被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12月16日当天,ST银江还发布一则公告同样涉及浙商证券资管。

公告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应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董事会提名的有姚成岭、韩振兴、何保山三名候选人,另有持有公司3.50%股份的股东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樊妙妙作为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则包括吴思聪、孙建科和赵平。

然而,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显示,姚成岭、韩振兴、何保山和樊妙妙的提名均获得5票同意、2票反对,表决中彭小勇和蔡暘投了反对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中,表决结果同样为5票同意、2票反对,彭小勇和蔡暘再次投反对票。

彭小勇、蔡暘认为,董事会已经知悉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相关方存在表决权委托等系列协议,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未包括相关方所提交及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严重侵犯了相关方的利益。同时认为目前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存在争议,应待股东与投资方妥善解决后再进行换届,此情形下不宜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召开流程不规范、信披未规,收两张监管函

此外,16日当天,ST银江还连收2张证监局监管函。

浙江证监局称,在对ST银江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董事会召开流程不规范,公司所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披露不准确。决定对公司及代理董事长韩振兴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发现,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王辉作为实际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局决定对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实控人王辉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银江一天爆“三雷”!股票诉讼案被判赔350万元,董事会换届遭两票反对,再收2张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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