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与复杂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指数级增长,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金融借贷、供应链纠纷等领域。在此背景下,当被执行人(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有效实现债权,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订,这些变化在执行追加程序中产生了显著且深远的影响,值得法律从业者、企业经营者及债权人深入分析与积极应对。
一、新旧法对比:从“实体审查追加”到“形式审查驳回+诉讼救济”模式转变
1.旧法框架下的执行追加实践
在2024年7月1日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裁决程序中,通常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存在抽逃行为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条件的,即直接作出追加裁定,股东随即进入执行程序承担责任。
这种方式具有效率高、周期短的特点,是债权人常用的快捷救济手段。
2.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规则体系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是全面实行认缴注册资本制下的五年实缴出资期限。
这一根本性变化,连带影响了执行阶段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逻辑。
在新法背景下,执行裁决程序对追加申请的审查标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的趋势(结合多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及判例),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后,一般仅进行形式审查。
核心审查要点在于: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若出资期限已届满且股东未足额缴纳:
法院经审查属实,仍可能依据旧有规则裁定追加。
☒若出资期限未届满:
根据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及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原则,法院通常会认为,此时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这一变化,标志着执行追加程序从“实体裁决平台”部分转变为“程序分流关口”。执行法官不再对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等复杂实体问题进行深度审理,而是将相关争议引导至专门的诉讼程序中解决。
二、权利救济路径的“双重化”与“诉讼化”转向
新法实施后,申请执行人在追加申请被驳回时,面临两条清晰但需审慎选择的权利救济路径,且这两条路径均指向了诉讼程序,体现了“审执分离”原则的深化。
路径一: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启动条件:在收到人民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性质:该诉讼属于执行衍生的诉讼,旨在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是否应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在此诉讼中,法庭将对股东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实体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例如,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等情形,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优势与风险:此路径直接针对执行程序,若胜诉,可依据生效判决书将股东纳入本次执行。但诉讼有败诉风险,且受15日起诉期的严格限制。
路径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以下简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启动条件:通常发生在未能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出于诉讼策略考虑,直接选择提起该独立诉讼。
◆诉讼性质:这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与具体的执行案件相对分离。债权人需以公司和相关股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凭该判决申请执行股东财产。
◆优势与风险:该路径不受15日短期限制,准备时间更充分,且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更为独立和全面。但需另行立案、缴纳诉讼费,程序上不如执行异议之诉直接衔接原有执行案件,整体周期可能更长。
这两条路径是择一关系,而非先后顺序关系。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果断选择,一旦错过15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通常只能选择第二条路径。
三、对新规则的综合评析
1. 对债权人的影响与挑战
①维权成本与复杂度增加:债权人无法再通过单一的追加申请快速实现目标,而必须准备进入耗时更久、举证要求更高的诉讼程序。这要求债权人具备更强的证据意识与诉讼策略规划能力。
②举证责任加重: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中,债权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还需证明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具体法定事由。
③时效与策略风险:15日的起诉期非常短暂,债权人需要快速反应,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丧失最优救济途径。
2. 对股东(出资人)的影响
①期限利益得到强化保护:在新法规定的五年认缴期内,股东原则上享有对抗债权人提前追索出资的“护身符”,增强了出资期限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②合规要求不降反升:新《公司法》同时强化了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失权、连带责任等规则。股东需更加规范地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行为,否则即使在出资期限内,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③面临诉讼风险:股东被诉的可能性并未减少,只是争议解决场合从执行听证转移到了法庭审判,股东需做好应诉准备。
四、结语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已深刻重塑了执行阶段追加股东的规则图景。
其核心导向在于:将涉及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等复杂的实体性判断,从追求效率的执行程序中剥离,回归到注重程序保障和实质审理的诉讼轨道中解决。
这一变化在保护股东合法期限利益的同时,也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了商事争议解决向更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对于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而言,深刻理解这一变革,增强法律合规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稳健经营与发展的必修课。
作者介绍:
董秦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企业人力资源风险规避、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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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董秦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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