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112
债券代码:1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5日、12月8日、12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再升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0)。
● 公司控股股东郭茂先生正筹划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权益转让事项是否最终完成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公司关注到有市场信息讨论公司向SpaceX供货相关事项。目前公司主要业务为以微纤维玻璃棉为核心材料,开发“干净空气材料”、“高效节能材料”和“无尘空调产品”,应用于“工业空间、移动空间、生活空间”三大空间。经公司自查核实,公司高效节能材料中大影响,目前“高硅氧纤维产品”暂无在手订单。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对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公司核心经营信息及业务动态以官方披露为准。
● 2025年12月10日,公司股票继续涨停。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波动较大,公司市盈率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公司股价可能存在回调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5日、12月8日、12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再升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0)后,公司股票于12月10日再次涨停。
据数据,截至2025年12月10日收盘,公司股票市盈率(LYR)为79.00倍,市盈率(TTM)为66.18倍,换手率为2.96%。公司所属的申万行业分类“玻璃玻纤(代码:801712)”行业市盈率(TTM)为55.49倍,公司市盈率指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市盈率较高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1)。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关注到有市场信息讨论公司向SpaceX供货相关事项。目前公司主要业务为以微纤维玻璃棉为核心材料,开发“干净空气材料”、“高效节能材际某知名航天公司直接供应“高硅氧纤维产品”,2024年该项产品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收比例极低,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目前“高硅氧纤维产品”暂无在手订单。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对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公司核心经营信息及业务动态以官方披露为准。
四、相关风险提示
《证券日报》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纸,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的相关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11日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再升科技
股票代码:603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茂
一致行动人:郭思含
住所及通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郭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5102241970******
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郭思含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5101121995******
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郭茂与郭思含系父女关系。郭茂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思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同时也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转让决策。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减少至281,216,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3.34%变为27.30%,跨越30%刻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5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62,187,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注:
1、本表格中分项求和与合计项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比例均是以公司2025年12月8日总股本1,030,162,857股计算得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郭茂
乙方(受让方):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股份数量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2187200股无限售A股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04%)及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3.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5.53元/股,对应上市公司估值57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股份之交易定价规定,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总额(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43,895,216元。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2保证金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500万元整。如因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后续交易无法执行,则甲方有权没收该笔保证金。如因甲方主观原因导致后续交易无法进行,则甲方应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乙方。该笔保证金后续自动转为股份交易价款。
3.3支付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乙方应按如下安排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笔: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中介机构对于标的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并应促使中介机构在45天内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职调查情况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无重大偏差,乙方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尽调报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包含保证金);
第二笔: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于标的股份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40%;
第三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公司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完成后,乙方应立即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或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交易完成。
4、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
4.2在乙方完成标的股份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税收和费用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税收或费用,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否则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本协议的谈判、草拟、签署和实施本次交易产生的有关税收和费用。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原因导致不完全、不及时或不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为违约行为。如果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6.2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配合乙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除前述违约金外,甲方应另行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二十日的,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除前述违约金外,乙方应另行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承担的税费等)。
若届时甲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回转至甲方名下,若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客观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返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标的股份届时市值或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孰高为准)的赔偿金,以替代股份返还。
6.4如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后的情况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偏差,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
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郭茂为公司董事,郭思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0,828,4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6.32%减少至33.33%。
除上述股份出售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郭茂
一致行动人(签字):郭思含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第九节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郭茂
签字:
一致行动人:郭思含
签字:
日期:2025年12月8日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再升科技
股票代码:603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81963581Q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张晓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姓名:张晓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12371104721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看好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郭茂先生持有的再升科技62,187,2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2025年12月0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锁定期承诺函》。其中约定:
有关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控股股东郭茂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中融华信)转让其持有的62,187,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之事项,受让方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现阶段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增持股份或处置已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 62,18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
1、本表格中分项求和与合计项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比例均是以公司2025年12月08日总股本计算得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注:本表格中分项求和与合计项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第九节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
签字:
日期: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