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里,机构投资经理盯着不断跳水的股价走势图,三年前那份充满前景的定增可行性报告此刻显得格外刺眼。
2014年末,A上市公司(脱敏处理,原江苏保千里)因破产重整发布《收购报告书》,其中包含B评估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显示其核心资产价值高达28.83亿元。
基于这份报告,C投资公司(脱敏处理,原中车金证)进行了专业投资分析,形成详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结论显示:A公司业绩增长迅猛,智能驾驶概念受市场追捧,定增价格接近市价,投资价值显著。C公司随后与A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每股14.86元价格认购8万股定增股份,锁定期12个月。
定增完成后不足一年,A公司突然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提供了9份虚假意向性协议,导致资产评估值虚增。
C公司持有的股票在解禁后市值已蒸发过半,遂将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甲、乙等(脱敏处理)诉至法院,索赔全部投资损失。
一、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A公司赔偿C公司投资差额损失2057万元;
实际控制人甲、乙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C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 虚假陈述事实认定
法院确认A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其提供的虚假协议导致标的资产估值虚增,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定增价格的合理性判断。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2. 机构投资者索赔权认定
法院突破传统裁判思路,明确指出:机构投资者在定向增发交易中同样享有法定索赔权。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专业分析能力,但在“非面对面”证券交易中,其注意义务不应高于普通投资者。
“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都是投资者。投资者是否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当主要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来确定。”
3. 因果关系认定
法院采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C公司在投资决策时已知晓虚假信息或存在明显过错,故推定C公司基于对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作出投资决定。
4. 责任主体范围
除上市公司外,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甲、乙等人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责任承担应根据不同主体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区别对待。
二、法律分析:定向增发虚假陈述三大抗辩要点
问题一: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因专业能力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法院观点:在定向增发等“面对面”交易中,投资者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应有合理边界。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张专业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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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专业尽调证据链:收集参与定增前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会议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等,证明机构已履行行业常规核查义务。如在某新三板定增纠纷中,投资方通过提交长达200页的尽调文件获得30%责任减免。
证明信息获取受限:定向增发中关键信息(如底层协议)通常由上市公司单方掌握。可通过工作邮件、沟通记录等证明投资方曾要求提供核心资料但遭拒绝。
区分专业判断与欺诈:如某案中,我们通过股价走势与行业指数对比分析,证明损失主要源于行业政策突变而非披露信息瑕疵,成功推翻因果关系认定。
公司通过证明投资方在尽调中已接触真实数据,避免二千万元赔偿。
问题二:如何破解“推定信赖”原则?
法律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只需证明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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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性抗辩:证明涉诉信息未达到“重大性”标准。如某案中,我们通过同期券商研究报告、市场波动数据分析,证实虚增估值部分仅占公司总资产2%,未达重大性阈值。
信赖推翻证据:
投资方内部报告明确提示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投资决策基于未受影响的独立判断(如行业前景、政策红利等)
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体现风险溢价
引入“信息污染”理论:当市场已存在大量质疑信息时,专业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如某案揭露日前已有媒体多次质疑标的资产估值,法院据此认定投资方应知风险。
问题三:损失计算能否剥离非虚假陈述因素?
实务难点:定向增发股份通常有12-36个月锁定期,期间股价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如某案中,标的公司股价在锁定期内下跌68%,但同期行业指数下跌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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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市场风险剥离:
指数对比法:选取行业指数、板块指数进行波动对比
事件分析法:区分由公司基本面变化与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
计量模型应用:通过β系数计算个股与市场波动关联度
特殊情形处理:
停牌/退市股票:如某新三板案例,法院采纳“股票价值归零”推定,但通过做市指数变化核减40%赔偿额
破产重整企业:利源精制案中,法院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将案件移送专属管辖
损失计算时点:针对机构投资者大宗减持特点,采用分笔计算法替代移动加权平均法。新沃基金诉利源精制案中,投资方分6次减持,每次损失应单独计算。
三、中介机构责任突围之道
除上市公司主体外,中介机构被诉比例高达42%(近三年统计数据)。新沃基金诉利源精制案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因“未尽督导义务”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三大抗辩路径:
工作底稿攻防:
完整保存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证明已执行标准核查程序(如函证、访谈等)
对异常信息已实施“红旗标志”核查
责任范围切割:
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明确招股书不同章节的负责主体
证明虚假陈述超出专业服务范围
原因力抗辩:某券商通过证明上市公司故意隐匿重要文件,成功将连带责任降至20%比例责任。
四、董事高管责任减免关键
过错认定新趋势:
法院已摒弃“一刀切”的归责原则,转向过错与责任相适的裁判思路。某案中13名董监高根据实际参与程度被判承担0-100%不等的比例责任。
抗辩着力点:
职责范围证据:独立董事提供投委会会议记录证明未参与日常经营
勤勉尽责表现:证明对可疑信息提出书面质疑并跟进核查
专业依赖合理性: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保持合理信赖
异议声明记录:在相关文件签署时保留书面异议记录
委会质询记录获得完全免责。
专业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呈现诉讼主体机构化、索赔金额巨额化、责任认定精细化三大趋势。2023年机构投资者索赔案均标的达1.2亿元,较三年前增长300%。
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应重点关注:
证据固化黄金期:收到监管问询或立案告知书后立即启动证据保全
多维应诉策略:同步准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与民事诉讼证据体系
专家资源整合:引入金融工程专家、行业分析师构建专业抗辩网络
风险提示:具体
执业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及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规咨询、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关键环节。
核心执业能力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代理精细化应诉策略:擅长从“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抗辩”“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切入,结合股价波动分析、行业指数对比、系统性风险剥离等专业方法,制定差异化应诉方案。多类型证券覆盖:熟悉A股、新三板、公司债券等不同证券品种的虚假陈述案件特点,代理案件类型包括诱多型/诱空型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
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应对全流程代理:从行政调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听证程序抗辩,到行政复议及诉讼,提供全链条服务。处理过多起涉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案件,协助客户规避或减轻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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