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2日晚间,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的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及配套公告格式指引两份重要文件。至此,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体系基本完备。

从效力层面理解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体系,建议从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自律规则)两个层面入手:

证监会层面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是一项特别法,中国证监会已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规定与该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另外,中国证监会要求上交所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

交易所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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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是一项特别法不同,上交所层面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是一套与主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并存的独立规则体系。建议重点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一)主体规则独立。《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及配套公告格式指引等均为单独制定,有明确的名称标识和适用范围;

(二)部分规则通用。之前已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经专门认定后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具体范围详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

(三)冲突解决与豁免。即便是经认定后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通用类规则,如果具体内容与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科创板专用规则的规定为准;通用业务规则内容确无法适用的,经上交所认可,可不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

综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作为特别法适用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及配套公告格式指引、部分经认定适用于科创板的原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业务规则。

综合上交所前期已发布规则,小多整理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汇编表,供大家参考。

如上交所新闻稿所言: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制定过程中,上交所总结主板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益经验,遵循突出重点、局部优化的思路,力求使备忘录成为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指南。

一是落实重点制度差异化信披要求。科创板在退市、股权激励、持续督导、经营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方面,均结合科创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需要配合调整完善。

二是局部优化信披规则体系。在主板市场以问题为导向,长期积累形成的信披规则体系上,科创板规则从简明清晰、便利使用的角度出发,按照信披业务类型对规则进行适当整合。

三是针对性简化信披要求。对于科创板不涉及的事项或业务,相关指引不再适用;对于部分经过长期市场实践已形成成熟、稳定做法的事项,如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不再规定统一的披露格式,公司可以参照科创板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供的模板进行披露。

小多快评

1、在急用先行的指导原则下,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在开板初期能够较好地满足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合规运营的透明度需求。

2、随着科创板实践并试点注册制的不断深入,在持续监管方面,诸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行业信息披露等领域都还存在着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作为证券市场改革试验的重要组成,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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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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