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熵视野:股民索赔——会计所难逃追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29号——: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天津市开发区。林应,女,1973年1月出生,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应岚,女,1974年3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王晓亮,女,1966年11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姜亚莉,女,1977年10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一、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三、对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四、对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五、对姜亚莉处以150万元罚款。

会计造假应付的法律责任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会计造假应当受到以下法律责任:

1.要承担经济责任。

2.情节严重的造假行为,财务会计和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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