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界面新闻编辑 |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文称,由该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根据判决,涉案新三板公司及其部分高管要担责,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分别在20%、15%范围内担责。

经界面新闻记者比对监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书,确定这一案件的当事人公司为新三板摘牌公司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信息),涉事券商为国金证券,涉事会计师事务所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悦信息股票于201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国金证券为主办券商和推荐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半年报及年报等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4月,行悦信息终止挂牌。

因投资案涉行悦信息股份发生亏损,投资者将行悦信息、庄某、祝某某以及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一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行悦信息发布新聘请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的公告。

2017年8月,行悦信息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外披露的文件中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祝某和庄某是行悦信息虚增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行悦信息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祝某、庄某分别承担60%、2%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所涉证券公司的业务,分为挂牌前尽职调查以及挂牌后持续督导两个阶段,法院认定,国金证券需承担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责任,对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的虚假陈述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责任,国金证券仅通过书面材料开展调查,对财务疑点未通过客户访谈、分析复核、要求挂牌公司解释说明等有效手段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IPO保荐人的身份存在本质差别;另外,新三板市场的持续督导期为自公司挂牌时持续至摘牌时,期间较长,且相关监管指引并未强求主办券商对挂牌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

审计方面,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由行悦信息代收发函证情况。

法院指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程序失范,该事实足以引发对其勤勉谨慎程度有瑕疵的合理怀疑,后采取的替代程序也未达到足以获取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后期介入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同类财务疑点即采取规范的函证程序,并要求进行访谈,才发现财务状况存疑,印证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谨慎程度有所欠缺。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20%的范围内对其参与审计的行悦信息挂牌时2013年上半年虚增收入以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中虚增收入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金证券在15%的范围内对挂牌时2013年上半年虚增收入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判决有利于促进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的发挥、帮助投资者树立重视市场信息及理性投资的观念,助力证券中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由于这是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案判决生效,上海金融法院对新三板“做市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这一办案焦点予以说明。

法院认为,应主要考量证券价格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重大信息,以及投资者是否因信赖证券价格而进行投资为标准。考虑到本案中多家做市商参与,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做市商依赖其专业经验,通过做市业务将重大信息反映至股价之中,在做市交易模式下,本案投资者同样依赖于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在缺乏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的交易与案涉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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