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在内的13名责任人合计罚款超千万元,并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创民、张志德、贺吉分别采取10年、10年及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十年财务造假:风电项目成“重灾区”,多年度利润失真
山西证监局查明,太原重工的违法事实源于2012年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太原重工在该
具体手段包括:提前确认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并结转成本、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和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等。
上述行为导致太原重工相关年度财务数据严重失真,具体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影响(元)占披露营收比例营业成本影响(元)占披露成本比例利润总额影响(元)占披露利润比例2014多计756,668,038.808.39%多计601,321,510..89%多计155,346,528.67763.89%2015少计43,866,575.900.64%少计52,048,229.210.96%多计13,028,693.3.83%2016多计751,888,249.6417.58%多计786,069,965.0018.68%多计1,872,665.400.10%2017少计,214,431.582.58%少计179,642,456.983.29%多计16,526,604.6427.37%0,116.362.21%少计11,738,059.2715.52%2021少计93,409,749.701.12%少计48,503,394.900.73%少计45,605,895.6525.30%其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上述虚假财务数据,构成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
13名责任人被追责: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领罚单,多人遭市场禁入
山西证监局指出,太原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13名时任公司高管因未勤勉尽责,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分别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措施。
核心责任人及处罚情况
范卫民(时任董事、总经理):作为财务造假的主要组织者,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工程业务收入,被认定为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因情节特别严重,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王创民(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及问题,未勤勉尽责,对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负责。被处以30万元罚款,因情节较为严重,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张志德(时任董事、副董事长)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贺吉(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融资租赁费用挂账问题,被处以25万元罚款,因情节严重,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1年年报及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负责,分别被处以150万元、万元、万元罚款。其他责任人处罚
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杨珊,董事郝杰峰,独立董事李玉敏,董事杜美林等也因未勤勉尽责,分别被处以50万至70万元不等的罚款。
监管亮剑:严惩财务造假,强化市场生态
山西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曾提出听证申请,但监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次对太原重工及相关责任人的严厉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对上市公司处以高额罚款、对责任高管实施市场禁入,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责任,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太原重工及相关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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