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晚,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29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此前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600387)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6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2022年,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与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汇能鑫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5.54亿元,2022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1.98亿元,2022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3.56亿元。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4月底,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公司2022年部分贸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

  海越能源(600387)投资者索赔条件:

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9日到2024年4月2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 股票,并且在 2024 年 4 月 20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2025年3月14

2025年3月18日,

2

民法院开庭审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者索赔案将在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解获赔案例等典型案例介绍:

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调解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601101)、金正大(002470)、摩登大道(002656)、长城动漫(000835)、广东明珠(600382)、赛为智能(300044)、广州浪奇(000523)、中润资源(000506)、中)、仁东控股(002647)、粤传媒(002)、巴士在线(中天服务,002)、天马股份(汇洲智能,002122)、三维丝(中创环保,300056)、新潮能源(600777)、斯太尔(000760)、柏堡龙(002776)、宁波东力(002164)、银河生物(000806)、索菱股份(002766)、高升控股(000971)、冠福股份(002102)、延安必康(002411)、东方网络(002175,东方智造)、东方网力(300367)、长园集团(600525)、工大高新(600701)、东方金钰(600086)、雅本化学(300261)、金花股份(600080)、刚泰控股(600641,新纶新材)、安通控股(600179)、天宝食品(002220)、天神娱乐(002354)、金刚玻璃(金刚光伏,300093)、大东南(002263)、天润数娱(002113)、辉丰股份(002496)、中毅达(600610,900906)、欢瑞世纪(000892)、万家文化(600576)、藏格控股(藏格矿业,000408)、超日太阳(002506)及超日债(112061)、利源精制(002501)、天业股份(济南高新,600807)、粤传媒(002)、风华高科(000636)、三圣股份(002742)、天翔环境(300362)、雅百特(002323)、新大洲(000571)、东方)、武汉凡谷(002194)、华泽钴镍(000693)、匹凸匹(600696)、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天成控股(600112)、超华科技(002288)、飞马国际(002210)、中国高科(600730)、慧球科技(600556)、五粮液(000858)、佛山照明(000541)、大连控股(600747)、前锋股份(600733,现北汽蓝谷)、昆明机床(600806)、宝利国际(300)、嘉寓股份(300117)、华鑫股份(600621)、鞍重股份(002667)、匹凸匹(600696)、武昌鱼(600275)、ST沪科(600608)、皇台酒业(000995)、江苏三友(海家化(600315)、海润光伏(600401)、中捷股份、神开股份(002278)、三峡新材(600293)、上海物贸(600822,900927)、上海三毛(600689)、夏新电子(600057)、华锐风电(601558)、勤上光电(002638)、振兴生化(000403)、安泰集团(600408)、科伦药业(002422)、泸天化(000912)、东盛科技(600771)、宁波富邦(600768)、亚星化学(600319)、宋都股份(600077)、恒天海龙(000677)、宏磊股份(002647)等其他若干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3月10日,律师代理的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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