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一赔十”遇上

“职业索赔人”,怎么判?

执槌者特辑

明知是假货却故意购买,

索赔十倍赔偿是“维权”还是“牟利”?

面对商家售假,

法律坚定支持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

主张惩罚性赔偿,

但超出限度“知假买假”

或成“职业索赔”?

法院明确:保护权益≠纵容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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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3日,小伟在C商行处购买2瓶剑南春酒、2条中华香烟。

购买后小伟发现两条烟的编码完全一致且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8月7日小伟再次前往C商行,购买了4瓶剑南春酒、4条中华香烟,合计支付3440元。两次购买剑南春酒及中华香烟费用合计5140元。在购买过程小伟均录制了购买视频。

后来,小伟与朋友聚餐时,察觉所购剑南春酒口感异常,经官方防伪查

至此,小伟手握两次购买记录、视频和鉴定报告,胸有成竹地将C商行告上法庭,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其在第一次购买时即已发现两条烟的编码完全一致,后仍多次向被告大量购买烟酒,且在同时期内存在向其他店铺多次购买的事实。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以及原告多次购买的情况,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 5140 元,并对原告首次购买的2瓶剑南春酒处以十倍赔偿共计8400元,2条中华香烟以三倍赔偿共计2580元,两项合计赔偿原告1098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来,“知假买假”索赔显著攀升。“知假买假”索赔客观上的确能起到倒逼商家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也会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作为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得不到法律的无条件支持。消费者应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

要知道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罚”是手段

不是目的

[法条链接]

执槌者·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 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执槌者·315特辑

原标题:《执槌者·315特辑丨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索赔人”,怎么判?》


执槌者·315特辑丨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索赔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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