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哲哲 姚雪青

《人民日报》2024年7月25日 11 版 版面截图

  原题:做凉菜的厨师到其他酒店工作,遭遇前公司索赔——

  这样的竞业限制有效吗?(新闻看法)

作为一名凉菜厨师,小刘的日常工作只是凉拌黄瓜、水煮毛豆,可没想到,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却被之前的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原来,小刘在入职时与该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小刘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牵涉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小刘离职后,餐饮公司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几个月后,小刘又在其他酒店从事相关工作。餐饮公司认为,小刘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离职后继续从事厨师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这笔钱,小刘应该支付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小刘仅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餐饮公司与小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什么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主张竞业限制赔偿的依据,以致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在餐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触过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主张他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属于对小刘劳动权的过度限制,法院不予支持。”彭鄢说。

哪些人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呢?彭鄢介绍,首先要分析该主体“接触信息的可能性”,只有有机会接触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劳动者才具备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其次要分析劳动者“利用信息的可能性”,如劳动者重新择业后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一般足以保护相关信息,约定竞业限制可能对劳动者权利限制过度。

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关键在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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