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179
双方约定
违约所引致的法律费用
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由违约方承担
为何没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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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向秦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费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秦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秦某向张某支付了借款,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经秦某催要,张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秦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秦某于2022年4月20日催要张某还钱,张某未予偿还,秦某于2022年9月8日再次催要借款,可以视为秦某催要的合理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9月7日,但张某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秦某可以自期限届满后主张逾期利息,即自2022年9月8日起,要求张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元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判决作出后,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降低合同风险或维权成本,很多合同会约定“当一方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编写:李文筱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