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工程索赔的概念、性质,工程索赔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具有双向性,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 ,索赔的主体是双向的。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经常处于优势地位,其可以通过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来实现索赔目的,因此很少存在“索”的情况。而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较为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这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2.索赔以损失、损害的客观发生为前提。根据民法学的损害赔偿理论,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失、损害后果已经客观发生的基础上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权利损害,没有损失或损害的事实而提出的索赔都是无法成立的。3.索赔是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建设工程索赔系一方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或时间补偿的权利主张,该主张在获得对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者诉讼、仲裁)之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亦无拘束力。有人认为工程索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系属对单方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的混淆。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工程索赔显然不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
工程索赔的分类:建设工程的每一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索赔事件,从而导致索赔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始终。由于工程施工中索赔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为了加深对索赔的认识,探讨各种索赔问题的特点,可从不同标准和角度对索赔进行分类。如承包人和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合同内与合同外索赔、终止索赔、单项工程索赔、变更索赔等,但主要还是涉及工程款、工期、质量、损害赔偿、违约金及质保金、利息等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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