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下午,河北股民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一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权代理11位股民参加了庭审。
此次开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股民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等。就揭露日的确定,原告方主张2015年5月4日,即“大智慧”向投资者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立案调查之日;被告方大智慧则坚持称2015年1月23为揭露日,该日系“大智慧”针对当地证监局要求进行整改后发布公告之日;法庭则释明称,已有一生效判决确定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为揭露日,即被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
早在2017年3月22日,大智慧发布公告称上海一中院对原告黄某诉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诉讼请求。该判决在虚假陈立案调查公告揭示了大智慧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直接指向虚假陈述,并且公告后股价巨幅下跌,并且之后证监会的处罚证实了大智慧确实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此将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是比较合理的,也是各地不少法院的通常做法。按照上海一中院就黄某一案的认定标准,将揭露日延后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可索赔的股民范围将发生变化,部分在调查公告后就马上割肉的股民将无法获赔。
不同的主张。
期征求登记股民意见提起诉讼。新一轮的征集工作的索赔条件做如下调整:1、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的亏损投资者;2、基准日
文 | 王树壮 任立坤
本期编辑 | 任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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