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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维权)

2021年12月25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违法情形,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新潮能源赔偿损失。日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新潮能源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投资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新潮能源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了行政处罚。第二次行政处罚虽然是2022年12月30日公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可能为2024年3月3日。第一次行政处罚索赔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21年3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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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一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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