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实达:拟被证监会处罚160万,股民索赔注意要点分析
4月8日晚间,*ST实达披露,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调查后认为,相关当事人未尽勤勉义务,拟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有5名独立董事在被处罚人之列,合计被罚金额高达184万元。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上任仅8天便签字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结果此番被指未尽勤勉义务,被罚金额达50万元。福建证监局认为,*ST实达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拟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ST实达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如下:
第一,公司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这导致*ST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94亿元;
第二,公司虚构与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该虚构业务导致*ST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1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11亿元,少计财务费用196.46万元;
第三,公司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此举导致*ST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4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44亿元。
*ST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2.5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49%;虚增营业成本12.48亿元,少计财务费用196.46万元,虚增净利润326.71万元。
*ST实达2019年度财务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虚增2019年度净利润8788.56万元,虚增2019年度净资产8788.56万元。
现在*ST实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拟被
根据*ST实达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
TIPS:炒股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对很多股民而言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事实却是可以进行索赔,截止目前已有胜诉判决的股民索赔案例,我们附【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案】判决书如下:
【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诉称:恒天海龙公司,原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公司)。2013年8月16日,山东海龙公司更名为恒天海龙公司。公司证券简称自2013年9月24日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为“恒天海龙”,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677。李某某根据恒天海龙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恒天海龙公司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且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恒天海龙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李某某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之间买进恒天海龙公司的股票,并于2011年9月26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了损失。2013年11月20日,恒天海龙公司公告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编号为[201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恒天海龙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公司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二)2009年至2011年6月,山东海龙公司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巨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披露与潍坊巨龙公司的关联交易。山东海龙公司向潍坊巨龙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费、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等各项费用。2003年5月至2011年6月30日,山东海龙公司替潍坊巨龙公司向职工垫付的集资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金额39217113.57元。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关于半年报、年报及临时报告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综合《证券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恒天海龙公司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可以确定2009年1月1日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01年9月26日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李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恒天海龙公司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恒天海龙公司的股票,遭受损失12786.82元,且上述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恒天海龙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2786.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一)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公司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共计118笔,累计金额36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山东海龙公司未将潍坊巨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山东海龙公司向潍坊巨龙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潍坊度报告中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恒天海龙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证券信息虚假陈述。上述规定规定了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本案中,李某某购买的是恒天海龙股票、李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因此,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第十八条的三个要件,即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一、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投资差额损失3739.5元;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