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2019年11月25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风华高科,代码:00063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风华高科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

广东监管局对风华高科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案件进展

风华高科多次公告投资者诉讼事项案件进展。

风华高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尹某某等70名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风华高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3,342,999.47元(原为71名投资者起诉,之后其中一名投资者已撤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尹某某等70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77,934,391.98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2,598.08元。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7月18日,风华高新再次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披露证券虚假披露纠纷案件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共计立案受理376起,一审判决327起,一审支持赔偿的325起,其余的已撤回起诉。

在一审判决中,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238,029,881.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244,377.18元,两 项合计金额为240,274,258.62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尹某某等70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需赔偿某某等70名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等(不含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判决的77,934,391.98元变更为49,309,002.49元,减少28,625,389.49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以及陶亮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公告内容可知,广东省高院认为风华高科索赔案件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因素,但风华高科主张的其他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揭露日错误、认定因果关系错误;部分投资者涉嫌恶意投资、操纵证券市场,该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不应由风华高科承担等)不成立,风华高科仍须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

现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已确定,后续其他案件会根据二审判决结果陆续处理。

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三年的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1底到期,截止至目前仅剩4个多月的时间。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法院二审判决风华高科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诉讼时效仅剩4个月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