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向法人申请辞职,法人对申请“无动于衷”。无奈之下,法定代表人将法人诉至法院……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都是些什么“人”?他们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
公司注册登记后未实际经营
法定代表人申请辞职“无门”
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成立之后其工商登记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江文(化名),登记股东为B公司、C公司、D公司。
公司注册后,江文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却只是挂名,既不是员工,也未领取报酬,更未参与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表人邮寄了股东会通知,想要解除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并另行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到了江文通知召开股东会的当日,竟无一人到场,也未收到相关回复。
之后,江文多次向法人A公司申请辞职,要求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但该公司一直不予配合。
因为没有A公司的相关资料,且该公司未实际经营,找不到公司,无法变更身份登记的江文,为了避免产生相关不必要的纠纷,于是将A公司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
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审理,法院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江文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身份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报酬。江文并不是A公司的股东,也不是A公司控股股东的公司人员,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控制以及公司印章的保管,其作为一个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基本
同时,A公司章程约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现执行董事任期已届满,江文已通过召集召开股东会、邮寄辞职申请书的形式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此情况下,江文对这个问题已穷尽救济途径,故有权要求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于变更为何人担任,由A公司内部行使管理职权而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涤除江文作为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判决现已生效。
盘龙法院法官说法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并不是人,而是组织,如上述提到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比如上述提到的江文,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A公司)开展民事活动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大家应该见过营业执照吧,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
法人代表,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混为一谈。虽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当法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定代表人仍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公司日常管理中,当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以免诉累。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费丹艺 熊波 通讯员 王娟
一审 熊波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曹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