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案件进展:*ST中捷一审股民胜诉,中润资源有股民胜诉判决
近期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包括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ST中捷”)案和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公司因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2023年9月19日晚,公司收到浙江高院的前述《传票》。根据《传票》显示,该案件二审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ST中捷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号),浙江证监局认定中捷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号),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据公开信息显示,投资者起诉中润资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有一审、二审胜诉判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胜诉,或对后续同类索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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