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罗同学突然盛情邀我喝酒,还是好酒,差点儿就让我破了戒。“都是千年的狐狸,还玩什么聊斋呀?哈哈哈!说吧,啥事?”

原来,2015年罗同学和世纪公司一起投资了设立了承乾公司,分别占股20%、80%。根据章程,承乾公司董事会由张三(董事长)、李四、王五、赵六、罗同学5人组成。除了罗同学,其他4人都由世纪公司委派,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系世纪公司董事,赵六为世纪公司高管。

承乾公司从事高科技行业,业绩一直不错,但自2019年以来,罗同学每年分红却越来越少,这令罗同学诧异不已。通过暗中调查,罗同学发现:在张三、赵六的安排下,承乾公司多次从一家名叫泰丰的公司购买芯片,但价格却远远高于市场价,初算差价就高达7000多万元,而泰丰公司居然是世纪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到这里,事情还是挺明显的,老剧本再次上演,张三、赵六、世纪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了承乾公司的利益,而让承乾公司主动起诉张三、赵六、世纪公司显然不可能。因此,如要追回差价损失,也只能是罗同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亲自上阵了。但是,当一切准备就绪后,罗同学却在法院立案时被劝退了:原来,罗同学未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起诉之前没有书面请求承乾公司监事提起诉讼!

“不是我不想,但我到哪找监事去啊?承乾公司根本不设监事会,只有一个监事老石,但他得新冠去世了,世纪公司就一直没提选新监事的茬儿!现在完成不了这个前置程序,我告都没法告了。即使立案了,也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天理何在啊?”

望着义愤填膺的罗同学,我劝他冷静,并让他把承乾公司的章程拿过来看看。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乾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现在事情应该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在我看来,至少还有两条个方案可以尝试。”我告诉罗同学:

1.罗同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选举新监事,继而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法院会驳回起诉。

现在,罗同学无法完成前置程序的障碍在于承乾公司没有监事。

无论是按照公司法,还是根据章程,承乾公司监事长期空缺都绝非正常,应予补足。因此,及时选举产生新监事是正当、合法的要求。罗同学持股20%,依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议选举新监事。待新监事产生后,罗同学便可书面请求其提起诉讼,完成前置程序。假设新监事拒绝,则罗同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既然承乾公司根本没有监事,那么罗同学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义务应予豁免,罗同学可直接起诉。

本案中,罗同学欲提起针对张三、赵六、世纪公司之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先书面请求承乾公司监事提起诉讼。但是,承乾公司确无监事,因此不具备完成前置程序的客观条件。即使说因为没有监事,前置程序应向董事会提出,但承乾公司董事会中,除罗同学自己外,其他董事均与世纪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要求罗同学向董事会完成前置程序确实已无必要。因此,应免除罗同学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义务。

至于这两个方案,哪个好?欢迎朋友们来信与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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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基律师:没监事会,也没监事!这股东代表诉讼还能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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