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学习阶段使用的笔记,仅供大家参考,以下内容大多来自于张卫平老师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如遇有争议的地方,请评论告诉我。日后有相关地方的知识还会进行补充。
本专栏分为三个部分: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制度
本文主要讲述普通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
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形就是普通共同诉讼。
目的: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情形:
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取人请求权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二)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条件
一是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二是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是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四是法院认可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性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之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四)证据共同原则
所谓证据共同原则,是指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出的证据主张或证据资料适用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只有当事人的主张的证据或诉讼资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如果没有证据共同原则,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就会因普通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否认该主张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影响,从而影响诉讼效率。
诉讼代表人制度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特点:
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诉讼当事人、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是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广西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3.制度作用
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诉讼。
(二)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基本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人数规定: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适用民诉解释)
2.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约束力。(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也称为“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诉讼,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实际上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但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四)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应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这里的权利人,是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
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不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六)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适用诉讼代表人可能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此处的集团诉讼实际上就是代表人诉讼。
案例后期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