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而产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可能发生在新出资人和公司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股东与公司之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或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起诉要求确认享有公司股权;
2、因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的区别
1、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的区别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损失而产生的纠纷,针对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类情形,如出资不足、逾期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纠纷;原告是公司,被告是股东。
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针对的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除股东出资纠纷外的相关纠纷;原告是原股东或新投资人,被告是公司。
2、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公司增资纠纷的区别
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原股东或者新投资人为维护其新增资本认购的权利而引起的股东权纠纷。
案例分析
案例: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甲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A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丙,A公司股东
2019年3月2日,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股东乙、丙经过磋商,原告甲有意向被告A公司出资购买股权,并于当天支付了2万元定金。3月9日,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资50万元获取被告5%的股权,被告法定代表人乙即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账户支付了50万元增资款。但原告增资后,发现被告公司财务管理、公司运营不规范,且原股东存在私分公司财产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增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增资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意见
被告A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增资50万元并持有被告5%股权的事实,原告投入的50万元增资款也已用于公司经营。然而,被告未能及时在原告增资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因为原告未提交身份材料,且原告称其作为公职人员不便进行登记,被告多次敦促原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原告拒不配合。被告至今依然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如原告配合,被告仍愿意为原告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增资协议,也不同意返还增资款和赔偿定金。
股东名册,予以采信。本案系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被告虽未履行法定增资程序对增资进行工商登记,但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配合办理工商登记被原告拒绝,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并无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以增资行为取得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且实际缴纳的增资款已转变为公司资本并用于公司实际经营,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公司出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总结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指在公司增资过程中,由于认购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认购人是否具有出资能力、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
在处理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时,需要明确案件的性质,以便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诉讼程序。同时,还需要明确诉讼请求,以便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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