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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4年8月,张亚丽与周小刚、刘阳夫妻共同发起设立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8月1日。根据三方口头约定,张亚丽持股20%,周小刚夫妇持股80%。由于周小刚夫妇自称银行工作限制不便直接持股,三方约定由张亚丽代为持有全部股权,工商登记显示张亚丽为唯一股东。
然而,下。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无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情况下,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具体涉及两大问题:
股权代持合意是否成立——双方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被代持股东是否对公司运营具有实质控制力?
庭审关键证据
电子沟通记录
私下转账记录表明,周小刚曾将资金划入张亚丽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体现其实际出资意愿。
通话录音
合作协议及支付凭证
周小刚以个人名义签订与天津B运动训练中心的合作协议并支付5万元加盟费,A公司实际使用该品牌资源,显示其在公司经营中发挥实际作用。
公司事务处理记录
包括房屋租赁终止、学员赔偿及解除合作协议等文件,均显示周小刚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承担关键决策角色,远超普通好意施惠范围。
被告辩解
周小刚、刘阳
否认股权代持合意——主张工商登记显示张亚丽为唯一股东,且决议文件未载明代持。
未实际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其所谓出资行为仅用于子女培训支出,属于好意施惠。
未行使股东权利——二人未参与公司日常决策,张亚丽独立完成工商及税务变更,显示二人与公司实际运营无关。
的诉求:
股权代持合意成立——法院认为,虽未实缴注册资本,但双方明确口头约定及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成立。
实质控制行为确凿——周小刚参与公司筹建、项目洽谈、人事管理及财务决策,其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费用行为表明其实际控制公司。
股权份额确认——张亚丽代持80%股权,周小刚实际控制及合意行为互为印证,法院判定其持有80%股权;刘阳代持意图及证据不足,未被认定为股东。
最终判决如下:
周小刚协助张亚丽将80%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驳回张亚丽针对刘阳的股权诉求;
案件受理费由周小刚与A公司承担。
精确法律分析
庭审策略丰富——通过电子证据、通话记录、合同及支付凭证等多维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增强法院采信度。
股权代持在企业运营中虽可解决短期股权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