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伦晶体或公司)披露,收到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惠伦晶体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

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成本费用8,639,070.52元,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8,639,070.52元;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23,954,692.38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23,954,692.38元。

(二)2021年至2022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7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

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虚增营业成本8,405,16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7,084,778.1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虚增营业成本41,019,509.51元,虚增利润总额21,314,.88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1,231,618.19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

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并处3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惠伦晶体300460,且在2025年4月24日闭市时仍持有股份而产生差额损失的投资者,或可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据公开资料,惠伦晶体是注册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上市公司,主营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惠伦晶体300460违披收到正式处罚,被罚300万,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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