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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索赔委托。此前已有部分案件收到民事调解书,部分投资者调解获赔。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资金占用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海越能源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月29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9日到2024年4月2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ST海越维权入口)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600165)公告公司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宁科生物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宁科生物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宁科生物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宁科生物维权入口)

网上公开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01200810965495)


海越能源(600387)两段条件投资者索赔再调解获赔,宁科生物(600165)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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