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2025年11月19日,易事特300376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8,885,007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3.00%。
2025年1月1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易事特)披露,收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7年、2019至2021年,易事特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
二、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
三、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诉讼进展方面,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86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合计2860.65万元。其中,1起案件已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3,.22元,并由前董事长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25年7月2日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其余案件尚在审理或调解中,公司最终赔偿责任将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1日期间买入易事特股份300376,并在2023年5月12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据公开资料,易事特主营UPS等功率电子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