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一、索赔依据
2025年10月14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9号)。
主要内容为: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约1.7亿元,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法。
2025年6月13日,江苏阳光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经查明,陆克平作为江苏阳光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2024年10月22日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2024】号《关于对陆克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因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7月11日,江苏阳光、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经查明,江苏阳光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2024年4月25日,江苏阳光发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发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2023年10月09日,江苏阳光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二、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1月22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江苏阳光(600220)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或者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买入江苏阳光股票,且在2024年4月24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
本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咨询、委托,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如有索赔需求,可与我们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