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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两名股东因股价下跌在网上投诉,不得不起诉上市公司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消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据报道,该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邓、冯某等人,加盟的还有一家信息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知名金融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商。

经济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发现,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9097号民事判决书与举报内容非常吻合。

案卷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科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云网)。申请人(原诉讼中的被告)包括东方财富信息有限公司、吴越、冯和吕某。

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由于中科云网股价持续下跌,吕某和冯某等的网友在中科云网股票吧举行演讲,表达对原告股价的不满。原告认为,谢、吕某、冯在股市酒吧发表的“明天跌停,无人能逃”、“坏消息来了,准备开始跳水”等言论,是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价。信息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者,也必须承担其疏忽合理监管职责的责任。

随后,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中国科学云网络公司的诉讼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对中国科学云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不予支持。

随后,中科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上海号2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指出,本案中科云网络主张名誉权受到损害,应证明三名上诉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了其名誉权,且该侵权行为引起了公司的社会评价。

中科云网络公司。中科云网公司的降低与第三人的主观原因、损害赔偿与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谢某并非“热点财经信息”案相关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中科云网络公司未要求谢某承担本案损失赔偿。上诉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冯、吕某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中国科技云网的名誉权,冯、吕某因股价波动对中国科技云网发表了主观、情绪化的言论。

股票公司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且涉案股票吧中冯、吕某的关注者和粉丝数量较少,且中科云网络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冯、吕某的言论是吕某的言论引起了他们的社会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吕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至于东方财富信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已在其网站上以文明用语提醒用户,并提供了相关账号的注册信息,删除了与案件相关的言论,并禁止该用户使用该信息。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中,中科云网公司指出部分涉案言论未得到处理,东方财富信息公司书面表示已删除涉案账户中所有与中科云网公司相关的留言。。案件。

综上,中客云网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信息截图,见文末附图)

此外,上诉人中科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二次案件受理费300元。

消息传出后,中科羽网股吧“被网友占领”,受到不少人谴责。

目前,中科云网股价小幅上涨,该事件并未造成太大波动。

附图:

来源:金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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