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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两名在网上投诉股价下跌的股东被上市公司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消息今日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据报道,原告案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包括邓、冯某等人在内,涉及一家信息公司,该公司是知名金融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商。
金融界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发现,案号为(2022)沪02民终9097号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与报道内容高度吻合。
从案件信息来看,上诉人(原诉原告)为中科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云网)。被上诉人(原诉讼中的被告)包括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吴越、冯和吕某。
公布的案例信息显示,由于中科云网股价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等网友在中科云网股票吧发表言论,表达对原告股价的不满。原告认为,谢、吕某、冯在股吧里发表的“明天跌停,没人能逃脱”、“坏消息来了,准备开始跳水”等言论,都是捏造的,目的是说服原告诽谤。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价。
信息公司作为股吧管理人,也应对未履行合理监督职责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
由于“中国科学云网络公司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国科学云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随后,中科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上海一号2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指出,本案中科云网络主张名誉权受到侵犯,因此必须证明三人上诉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了其名誉权,且该侵权行为造成了中科云网络公司的社会评价。
中科云网络公司社会评级被降级、第三方主观错误、侵权行为与降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谢某并非“热点财经信息”案涉案账户的实际用户,中科云网络公司未要求谢某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并已提起诉讼。上诉。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冯、吕某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中国科技云网的名誉权,冯、吕某因股价波动对中国科技云网做出了主观、情绪化的评论。
上市公司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而涉事股吧中冯和吕某的关注者和粉丝数量相对较少,中科云网络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冯的言论而吕某引发了他们的社会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冯某、吕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至于东方财富信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已在其网站上提醒用户文明用语,并提供了受影响账号的注册信息,删除了案件中的评论,并对受影响的用户进行了封禁。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中的损害,这一点已得到证实。
在第二次诉讼中,中科云网公司指出,部分涉案评论尚未处理,东方财富信息公司书面表示,已删除受影响账户中所有与中科云网公司相关的帖子。在这种情况下。
总之,中科云网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信息截图见文末附图)
另外,二审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中科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消息传出后,中科云网股吧“被网友占领”,不少人谴责。
目前中科云网股价已小幅上涨,并未因此次事件出现较大波动。
附图:
来源:金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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