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作为A股市场曾经的千亿市值白马股,因公开发行债券未能按期偿还违约,牵出其财务造假的事实,法院判定参与财务造假事实并签署审计报告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A股市场董监高连带赔偿责任第一案,判定结果一出,引致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而轰动一时。本文以康美药业案件为例研究董监高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认定,希冀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参考建议。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董监高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董监高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
现将康美药业案件对董监高责任认定依据及法律规定的董监高职责报告如下:
一、公众公司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以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出具的行政处罚认定
2019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号)认定: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证券法》规定的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据此中国证监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唐煦、陈磊等21名董监高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关于对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规定,对康美药业时任董监高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本案被告董监高均是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人员。
(二)以对虚假报告投赞成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认定
法院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等9名,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等3名,签署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的有林国雄等5名。《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9名,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等3名;签署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的有林国雄等5名。《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等9名,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等3名,签署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的有林国雄等6名。
康美药业案件被告及承担法律责任董监高人员总共19名,均是对虚假记载报告投赞成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监高人员。
(三)部分董监高人员免责认定
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查明,被告唐煦、陈磊作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和保证前述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案件对虚假陈述日为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基准日为2018年12月4日,《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不在本案件判决之内,二人不属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对董监高责任认定包括:一是董监高否因虚假记载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是董监高是否对虚假记载信息披露文件投赞成票并在书面文件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三是被行政处罚人员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基准日之前。四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如勤勉尽责是否可能发现财务造假,推定是否存在过失责任。前述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可认定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法定责任。
二、董监高职责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监高职责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法》对董监高职责只规定了禁止情形,法律责任界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证券法》关于董监高职责的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信息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职责义务。董监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发表意见并要求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不披露的,董监高可自行申请披露。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行公司治理职责,保证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重大事件。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过错推定董监高法律责任。
三、董监高公司治理职责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第五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应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财务数据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是否合理解释,是否全面分析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四、董监高信息披露职责
(一)《证券法》规定应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股票和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所称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新三板挂牌规则规定应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临时披露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包括: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发生重大债务违约;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第二十四条规定,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六十条规定,挂牌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五、董监高履职建议
法律规定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非公众公司董监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对公司造成损失,可推定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公众公司董监高除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外,应当承担保证公司治理有效、发行人及时披露信息及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职责。
根据康美药业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众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提出如下建议:
(一)审慎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一是董监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对公司忠实义务,不得对公司造成损失。
二是董监高应当对所审议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阅读审议事项内容,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职并发表意见。
三是董监高审议定期报告,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财务数据大幅波动是否合理解释,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
四是董监高在审议过程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无法发表明确意见的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二)勤勉尽责审查信息披露内容
一是董监高应对公众公司定期披露内容勤勉尽责履行审查义务,确保文件记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方可书面签字确认。
二是董监高在勤勉尽责履职中发现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发表意见。
三是董监高应当要求公司披露其对信息披露内容提出的书面异议,公司不披露的,董监高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自行申请披露。
(三)重大事件及时临时信息披露
一是董监高承担保证发行人对重大事件及时信息披露的职责,在公司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董监高应督促公司及时信息披露。
二是公司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时,董事长无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属于发生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应及时信息披露的重大风险情形,董监高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自行申请披露,勤勉尽责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一: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董监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