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Background
台以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个概念叫做特别代表人诉讼。
所谓普通代表人诉讼即发生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时,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的诉讼。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是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都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二者有何区别?本文将从二者各自的特点加以比较:
#1
管辖权不同
?《司法解释》第二条
规定: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分四种情况,分别由:一是省会、首府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前文中提及的上海金融法院。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权相对比较简单,即涉诉证券集中交易所,例如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代表人主体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由当事人推举产生,人数为二至五名;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
#3
代表人的选任资格不同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资格进行了限制,要求自愿参与、具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有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且愿意积极履职,同时还明确了回避制度。作为特别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设立之初即具有公益性、专业性、独立性,其选任资格是与生俱来的。
#4
启动的人数不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方人数须超过十人;?《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须有五十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
#5
启动的前置条件不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方应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或者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给予的纪律处分等能够初步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证据。以中小投服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例,其前置程序为法院已依法就某案件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
#6
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方式不同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应在公告的登记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未进行登记的,法院不认可其原告资格。然而,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委托以后为所有合格的投资人向法院登记,除非权利人明示退出,即通常所说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7
诉讼成本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这一规定无疑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综上所述,两种不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均是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保障,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更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的极大的便利,着力于打击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侵害投资人利益案件,对证券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具有极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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