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起诉天成控股索赔案,二审维持股民胜诉,时效截止2021年11月28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天成控股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成控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对天成控股的上诉理由逐项进行评判,最终结论与一审判决一致,认为天成控股案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11月,天成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对天成控股处以人民币40万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至10万不等的罚款。

证监会查明: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 2017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 2016 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现在部分股民已经胜诉,但是还未参加索赔的股民必须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款。

日之后提起诉讼可能因上市公司的时效抗辩而败诉。

经企查查平台查询到,天成控股是一家电气设备制造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VM、MD、MB、M、V精品有载分接开关等系列,高压有载分接开关、固封式真空断路器、GLX24系列以及SF6气体绝缘环网柜等,同时涉及到支付核心处理系统建设业务,如移动支付、POS支付、IVR等。


投资者起诉天成控股索赔案,二审维持股民胜诉,时效截止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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