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将会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惩处,甚至会付出巨额代价。

而对于投资者,特别是股票二级交易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愈发显现,保护力度也愈发加强。在这种背景下,一湃发现“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中,投资损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依旧是诸多投资人最为关心的维权问题。

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时间决定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上市公司或虚假陈述行为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决定了赔偿比例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决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

分:如何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即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

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决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而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显而易见其中的投资差额损失为损失的绝大部分,因此个案中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所在。

《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虽然上述法条规定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湃认为但未明确“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此对“平均价格”的计算因各方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情形,因其直接影响到投资差额损失的最终认定数额,故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采信原告或被告一方的计算方法。

过往案例中常用的几种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① 简单算数平均计算方法

即平均购买价=在涉案时间段买入股票的总价格/同期买入股票的总股数,不考虑同期卖出股票的因素。

此法简单易算,能够较客观反映投资人在案涉时间段内购入股票的平均成本价格情况。在海润光伏索赔案中,南京中院对投资人采用此种平均购买价的计算方式予以采纳。

典型案例: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就本案而言,以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张某某所买入股票总金额与买入的总股数进行整体衡量,采取直接以买入股票总金额除以买入总股数计算的方法,能够较客观反映投资人在案涉时间段内购入股票的平均成本价格情况,故认定张某某的买入均价为338512.7元÷35900股=9.429元。”

② 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相结合

即推定先买进的股票先卖出,卖出成本以最先购入的股票价格确定,然后将与可索赔股票数量相对应的买入股票的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买入平均价。

此法简单易于操作,但由于计算系以假定为前提,一湃认为存在着计算的不准确性和价格反应的不完整性,不能科学反应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典型案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索赔案

“投资损失的发生应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即因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股票,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票数量所产生的投资损失。

对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但在揭露日前即被卖出的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其买入成本不应纳入平均买入价的计算范围。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采用先购入的股票先被卖出的计价方法,该计算方法符合《若干规定》中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规定,且计算结果更为合理,应当作为本案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

③ 加权平均法

即先计算出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的持仓成本,再用该持仓成本除以投资和的可索赔股票数量,得出买入平均价。:平均买入价=(涉案期间买入股票的总价-同期卖出股票回收金额)/可索赔股份数;

一湃认为,此法虽然考虑了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成本和持股数量,比算术平均法更接近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但因该方法须将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买卖股票的总金额合并计算,无法避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卖出股票的价格、数量对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之影响,也无法计算除权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而加大投资差额损失,一湃认为并不能反映股票买卖的客观情况。

典型案例:天津环球磁卡索赔案

“本院认为,买入平均价,系指投资人买入证券的成本,而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示之前,即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而收回的相应资金,属于投资者提前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当在总投资成本中予以扣除。

虽然按此种方法计算,不排除个别投资人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高于股票历史最高价的可能,但这只是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个数据,而且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在揭露日前后的股票持有量。

据此,本院认定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为:以实际交易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再减去投资人此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的股票数量。

本案中,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共计买入诉争股票7200股,买入金额合计45720元。故原告买入均价为45720元÷7200股=6.35元/股。至基准日即2013年10月30日,原告仍继续持有诉争股票7200股。故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以上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为依据,即:(买入均价6.35元/股-基准价5.98元/股)×7200股=2664元。”

④ 移动加权平均法

平均买入价=(新买入证券成本+持仓成本)/(本次新增数量+持仓数量),其中卖出股票的成本以前一次计算所得买入平均价为计价依据,除权则按照价值不变原则,以不变的投资金额除以变化后的证券数量得出平均价格。

典型案例:山东墨龙索赔案

在山东墨龙索赔案中,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投资者的损失计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即每次买入证券后,以新买进的证券成本加上原来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进的数量加上原来的持仓数,买入平均价=(新买入证券成本+持仓成本)/(本次新增数量+持仓数量)

“《情况说明》按照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价为6.84元,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8%,佣金、印花税损失均按照***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的1‰计算,投资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为: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持仓数量×(平均买入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1-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比例)+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税率)+利息损失。

对***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测算结论为:属赔偿范围的股票数量为21500股,股票买入平均价为10.17元,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为71595元,剔除系统风险后的损失为51548.4元,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为103.1元,按照年利率0.35%计算至基准日的利息损失49.03元。***投资实际损失金额为51700.53元。”

⑤ 个案的“损害赔偿比例计算方式”

典型案例:武汉凡谷电子索赔案

“一审法院采用“损害赔偿比例计算方式”,具体包括:

1. 对虚假陈述实施日前武汉凡谷公司股价持续上涨累积的系统性风险予以考量后,酌定以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一个交易日股价上浮10%的价格16.28元作为购入均价的上限,即以高于16.28元购入武汉凡谷公司股票的,对高出部分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 对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6日因大盘急剧下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全部剔除,即对2016年12月9日武汉凡谷公司股价14.65元至2017年1月16日股价11.77元之间下跌的2.88元不计入赔偿数额。

3. 因2017年1月16日后买入的股票,前期大盘及个股的急剧下跌趋势已止跌回稳,虚假陈述实施日前因武汉凡谷公司股票持续大涨产生的泡沫和风险在2017年1月16日之前的下跌行情中逐渐消化,故认定2017年1月16日之后买入的股票未受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应按全额进行赔偿。

上述“损失赔偿比例计算方法”既剔除了系统性风险及投资人追高心理等因素,又充分考量了证券虚假陈述对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一湃认为,该计算方法与武汉凡谷公司上诉主张的“相对比例法”各有优弊,严格按照“相对比例法”,亦可能存在未估算市场信息影响滞后反应、行业走势与大盘走势逆向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一湃总结:

投资者在已经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下,当然需要考量为了索赔而付出的诉讼成本,在无法预判结果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准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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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湃分享:赔偿多少?证券虚假陈述中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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