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0 日,瑞贝卡股价报收于 3.23 元 / 股,交易总金额 1.74 亿元,换手率 4.75%。
值得关注的是,7 月 25 日,瑞贝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立案告知书 > 的公告》。
公告显示,瑞贝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5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外,瑞贝卡同时接到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通知,因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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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书》”)。
经查,河南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未按规定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和年报、2023 年半年报和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因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三是公司 2023 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四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五是部分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郑文青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建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丽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天眼查显示,瑞贝卡参与招投标项目 8 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19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