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资金面趋紧,监管变严,资管产品踩雷的不在少数。一旦项目出风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首当其冲地要面对投资者各种方式的维权。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投资风格上是迥异的,在维权方式上也大有不同。笔者分别协助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处理过投资者维权的应对,今天暂且抛开面对机构投资者维权时的处理方式不谈,只谈谈资管产品管理人面对个人投资者时的一些危机处理原则,顺便聊聊刚兑的问题。

一、及时披露,尽早沟通

就笔者的经验而言,很多管理人在发现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发生潜在风险时,一般都不会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而是自己先想办法解决,直到资管产品将要到期或风险掩盖不住时才不得不向投资者披露风险。

这种应对方式很容易引发负面连锁反应:

1、在资管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一直认为资管产品状况是良好的,快到期时投资者突然得到噩耗,炸锅是正常反应,投资者还会给管理人扣上怠于履职,虚假披露等罪名;

2、而管理人在披露风险前,往往已经做了大量的努力去化解风险,只不过效果不理想,面临投资者的指责时,也很容易与投资者产生对立情绪,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3、最终的局面是管理人一方面要花费精力继续控制底层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要焦头烂额地应对投资者维权,严重影响处置效果,也不利于管理人维护自身声誉。

网发帖等。当然,通常我们国人是讲究先礼后兵的。如果投资者发出了警告,管理人置之不理,后续投资者很可能会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升级,管理人应对难度将大大提升。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笔者有如下建议:

1、在产品募集方面要尽可能审慎,这样通常能保证资金都来自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行事风格上可能会相对“理性”);

2、如果资管产品出现风险,尽早向投资者披露。虽然披露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担忧,但及时披露既满足了监管要求,降低了违约风险,也可以让投资者一开始就看到管理人为了化解风险所做的努力,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并降低投资者对于正常获得本息的预期。

二、先解决情绪,再解决问题

这个原则和上面所说的及时响应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当资管产品出险风险时,投资者的核心诉求是收回本息。除非存在管理人自身有过错等情形,否则投资者的这种诉求很可能并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投资者自己也很可能知道其诉求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但其仍有可能采取各种法律措施之外的手段来给管理人施压。

因此,与投资者保持沟通是必要的。管理人不能因为认为投资者的诉求是无理要求,就忽视与投资者沟通。只有安抚住投资者的情绪,才有可能阻止投资者采取更激进的措施,双方才有可能理性沟通,妥善处置风险。

三、合理控制投资者预期

当资管产品出现风险,投资者最核心的诉求通常是要求管理人刚兑。

资管产品出现风险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正常的市场风险,理论上是可以用市场化的机制去解决的,并不是一定要刚兑。所谓市场化的解决机制包括通过法律手段定纷止争,界定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然而,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稳定压倒一切的要求,投资者教育的缺失或投资者“装傻”,以及部分金融机构缺少核心竞争力等原因,催生了刚兑这个怪胎。刚兑掩盖或转嫁了风险,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扭曲了市场定价机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也间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

今年信托业领头羊也是踩雷不断,大家都在观望着领头羊是否会刚兑。领头羊表态不刚兑后,有的管理人松了一口气,有的则继续纠结(领头羊毕竟是有核心竞争力的,没有核心竞争力的管理人不刚兑的话,拿什么去竞争)。

说了这么多,到底要不要答应投资者刚兑的要求?

1、在当前的强监管环境下,刚兑对管理人来说可能是有风险的选择;

2、如果管理人拿自有资金刚兑,很可能会落得个辛辛苦苦好多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下场;

3、如果管理人移花接木,引入第三方或其他资管产品来接盘,则通常都是将风险转嫁给了其他投资者,后续再次爆发危机是大概率事件。

所以如果最终不能刚兑,那么一开始就要运用前两条原则,及时响应,保持沟通,及早让投资者建立无法获得刚兑的预期。

四、避免对投资者差别对待

资管产品出现风险时,可兑付给投资者的剩余资产可能会少于投资者的本息。此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先下手为强有可能会使其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更优的对待,加上国人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哲学,所以,总会有个别投资者采取比其他投资者更迅速、更激进的维权措施。

而对于缺少风险处置经验的管理人而言,有很多管理人担心风险被暴露出来,会采取能捂则捂,尽量秘而不宣的策略。所以管理人有可能对率先启动维权的投资者做出更多的承诺和让步,由此可能使同一资管产品项下的不同投资者被给予差别待遇。

这种方式是大错特错的,原因如下:

1、只要没有刚兑,投资者的诉求就没有得到根本满足。闹一闹就能得到好处的反馈机制,会提升投资者的预期。

2、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对投资者的差别待遇被暴露出来,其他投资者的情绪可能被点燃,加大管理人的危机处理难度。

3、这种差别对待,可能违反资管合同的约定,增加管理人的违约风险。


【资管纠纷实务问答】No.7 资管产品管理人如何应对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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