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光一闪】

上市公司应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中小投资者及时有效的沟通,以减少不实传闻对散户和公司的危害。

蒋光祥

国内资本市场“谣言第一案”近日见诸报端。该案件是这样的:去年8月中旬,“浙江将集采谣者发起索赔,截至目前已有200多位投资者发出委托材料,人均索赔金额在15万元左右,剩余投资者不少也已表达维权诉求。4月17日,该案正式在南京开庭审理。

应当说,自多年前的“绿大地”案开始,包括民间大V假。这恰恰也反映出这些公开信息的制作与出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事后可查。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内容造假,因之受损的散户去维权的难度相对来说也算可控。但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除了上市公司通过正式信息披露渠道主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谣言的传播也同样得到便利,恶意为之的隐蔽性更强,溯源的难度更大。这就使得包括机构在内的很多A股投资者动辄会吃哑巴亏,从这个角度去看,浙江集采生长激素传闻一案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实事求是地说,与机构投资者相比,A股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往往更加关注能够带来短期收益的“消息”,因而更容易被相关“噪声”影响。股价因消息、传闻“暴跌”或“暴涨”的后果就是市场信息环境混沌,散户投资决策紊乱。而散户又大多缺乏做空与对冲手段,因而往往会被负面传闻伤得更深。但需要指出的是,消息本身也是股市起伏背后的众多逻辑之一,哪怕是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是如此。出于多种原因,股市谣言作为信息的一种形式,还是会被大量生产出来,这些真假难辨的信息通过各种机制作用于股市参与者,引起股价过度波动,有人受损的同时,有人获益。对于这些消息,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屏蔽,但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断然不可能听之任之。参考国外资本市场,也大多为了克服股市谣言的消极影响,制定了严苛的法规进行监管,并且这一严格,并不因信息源难以确定、手段的非正式而松懈。一句话归总,对于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无论是单纯的传播还是另有所图,都要做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准备。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中小投资者及时有效的沟通,以减少不实传闻对散户和公司的危害。而信息披露质量高的公司,显然会把不实传闻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专业机构投资者尽管受传闻的影响较小,但独善其身格局太小,也应考虑采取适当手段与媒介及时发声,这无疑也是一种关键时点更为有效的投资者教育,自然会在散户当中赢得口碑。当然,目前更为人们关注的便是“谣言第一案”的判例,这也将是散户依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进行索赔的首个案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基金从业者)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股市谣言止于“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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