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600654)在520当天发布索赔案件二审判决结果: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737,974.52 元人民币

S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审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改判连带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就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招商证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

瑞华会计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瑞华会计师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结合本案事实,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高院改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经二审审判,已经迎来终审判决,中安科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等,同时中介机构需下法院判决的比例里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ST中安股民需要做好以下索赔准备工作

(一)查询是否符合ST中安索赔条件

ST中安索赔时段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二)ST中安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索赔股票交易清单或股票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2)证券开户证明,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ST中安索赔案二审判决 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比例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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