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法》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下面根据上述文件,对IPO的申请和核准流程作一简要介绍。

发行阶段的申请和核准流程

证监会内负责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机构

证监会内负责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机构主要是发行监管部。2014年4月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发行监管部的职能是: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等。

发行监管部共设置了9个处,即综合处、发行审核一处、发行审核二处、发行审核三处、发行审核四处、发行审核五处、发行审核六处、发行审核七处、发审委工作处,其中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审核和核准较为相关的是发行审核一处、发行审核二处、发行审核三处、发行审核四处、发行审核七处和发审委工作处(发行审核五处、六处的职能主要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关)。发行审核一处主要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申请的法律等非财务事项的审核;发行审核二处主要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申请的财务事项的审核;发行审核三处主要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法律等非财务事项的审核;发行审核四处主要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财务事项的审核;发行审核七处主要负责对发行过程(包括询价、定价、配售等)的监管。

证监会32号令规定的审核流程

32号令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是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和核准流程的一般性规定。

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32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受理和初审

32号令对证监会受理和初审阶段的工作作出了如下基本规定(见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

报送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2014年4月18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对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企业提交用于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的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的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文件的复印件单行本一份。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在报送预先披露材料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在实务中,证监会通常在30日内发出《审核反馈函》,其中列示初审人员(一般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和完善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申请材料等。因此,在这一阶段,发行人、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包括我们在内)可能需要经常与证监会有关审核人员保持沟通。

就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核而言,证监会初审人员所使用的审核方法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的会计报表整体分析性复核,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主要运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发现疑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28号)第四条规定,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本部分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保荐机构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审核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4、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5、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6、中止审查项目申请恢复审查的,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证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恢复审查时,根据其中止审查前已进入的审核环节,排在恢复审查通知之日该审核环节全部企业之后,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7、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预先披露材料和发审会材料,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这一规定将大大加重包括申报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促使各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地执业,严格遵循本行业内公认的专业标准。

发审委审核和核准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和6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因此,发审委是股票发行申请核准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发行监管部初审和发审委审核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审核环节,审核重点各有侧重。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即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是否合法经营、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等;发审委审核以委员的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

根据32号令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自2013年11月30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同时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另外,在实务中,从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之日到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与发行人之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导致发行人不再符合前述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的事项,或者导致证监会将已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发行申请重新提交发审委审核的事项。这些事项称为“会后事项”。关于会后事项的管理,目前主要的依据是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两个文件:《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证监会62号令的有关规定

发审委的职责

根据证监会62号令第二条规定,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62号令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6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根据6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的人员组成

根据6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其中,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公示、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决定聘任。

发审委会议的一般规定

62号令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对发审委会议的一般规定。其中与发行人关系较为密切的规定有:

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注:目前规定的人数为不超过4人,陈述时间不超过45分钟)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发审委的普通程序

根据6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另外,62号令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设定了特别审核程序。证监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出台的新闻稿中指出:特别审核程序是根据非公开发行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由于特别程序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所以此处不作介绍。

62号令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发审委普通程序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这些规定。

会前准备

根据6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目前为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行监管部有关处室)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表决规则

根据6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暂缓表决制度

62号令第三十条是对暂缓表决制度的规定。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表决结果的公布

根据62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发审委会议审核拟上市企业的流程

根据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证监发[2006]51号)的规定,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的流程如下:

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

(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证监会62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证监会6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委员在审核材料期间,如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认为需暂缓表决的,应在审核工作底稿上写明意见,并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向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提出建议。

2.发审委会议首先听取提出暂缓表决建议的委员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理由,由会议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召集人总结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审核意见。同意票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3.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4.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会议表决的结果。

(二)依据证监会6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发审委审核中的主要关注问题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IPO申请时,通常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发行人的改制和设立

主要包括: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

主要包括: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发行人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主要包括: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报表项目余额或发生额如变化较大,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四)持续经营能力

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

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项目与发行人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因素的披露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的风险披露是否存在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

此外,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还要求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会后事项审核的特别规定

根据6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此处所指的“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我们理解应当是《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第二条“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所指的17项重大事项,或者该备忘录第三条所指的“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但是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由于从发行申请获发审会通过到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和实际发行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长(也就是会后事项期间一般较短),所以在会后事项期间内发生这些“重大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审核工作程序总结

2012年2月1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分别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2014年4月,随着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整合设立新的发行监管部,又对相应流程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对目前A股IPO在证监会的审核流程作了较为全面、完整的说明。

综述

根据2014年4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基本审核流程图

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见面会

反馈会后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等。

(四)预先披露更新

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五)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每届发审委成立时,均按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小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七)封卷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八)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九)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限主板和中小板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若干问题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对IPO审核中所涉及的中止审查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将导致发行人被列入“中止审查”名单的情形

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1、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2、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3、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4、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行相关程序。

(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

未结案。

2、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

1、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

3、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恢复审查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将直接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发现发行人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对《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中“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规定的具体把握

在以往的审核实践中,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发现部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了赶时间、抢进度,突击申报,粗制滥造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差;部分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不到位,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前后不一致,或者涉嫌与事实不符等。针对上述现象,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出了这一措施。

1、判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二是该问题对审核工作、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或者是否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关注的情况主要包括: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申报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文件制作粗糙,申请文件前后文相互矛盾,申请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存在差异,发行人财务资料涉嫌虚假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2、在判断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与事实存在差异时,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重点关注以下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研发费用、研发能力等信息;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排放及治理污染投入等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公司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公司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其变化情况等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权属状况等信息;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等信息;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

3、发行人财务资料涉嫌虚假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涉嫌虚假,即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凭证、隐瞒应在公司账上反映的成本及费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和手段,或明显违背其既有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等,以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的目的;二是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且无合理解释,影响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

闲憺姐詹佳瑞、咸淡哥郑泳梁:梧桐树下V特约讲师、《进门财经》特约财经栏目讲师。


IPO的申请和核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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