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4日,同济堂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同济堂存在巨额财务造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不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披露大额违规担保及重大诉讼等四项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被处以300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张美华、李青夫妇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公司财务总监魏军桥被处以100万元罚款以及10年市场禁入。
其中财务造假最为触目惊心,公司2016至2019年连续四年虚构收入达2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8.13亿元,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而2017至2019年虚增的净利润占当期披露的净利润比重分别达到120.65%、107.61%、226.52%。
一、四项违法违规事项
1、四年虚构营业收入211亿
同济堂通过同济堂医药、南京同济堂、新沂同济堂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64.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6.05亿元,虚增费用1.57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43%;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2.3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36亿元,虚增费用1.76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2亿元,虚增净利润7.01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0.65%;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0.6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1亿元,虚增费用1.21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3亿元,虚增净利润6.0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7.61%。
2019年同济堂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四年时间,同济堂虚增营业收入达到21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达到28.13亿元。
2、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
同济堂同时存在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如实披露
2016年5月,同济堂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15.51亿元,其中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7.81亿元,拟用于3个募投项目7.70亿元。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占募集资金总额(7.70 亿元)的 21%。
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4、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未披露
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
2018年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提供两次担保,共计12亿。而后,均因还款问题被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张美华、李青及部分关联企业共计12.82亿存款。
上述担保事项,同济堂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处罚决定
时任同济堂董事长张美华,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青,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魏军桥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以前,且同济堂采取了一系列自 查自纠措施,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作出过一定贡献。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同济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美华、李青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以及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魏军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以及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三、前董秘辞职后,至今未聘任新董秘
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李冲先生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由公司董事王渊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李冲先生于2015年5月开始担任该公司董秘,此时的公司名还是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至今,公司仍未聘任新董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