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个人认为内幕交易侵权赔偿民事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较小,但并非没有胜诉的可能。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三大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最高法院自2002年起开始有条件受理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并在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借鉴了美国审理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和举证原则,对主体资格、受理管辖、归责、损失计算等具体制度作出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能的考虑是先针对具体案件类型作出分类指导,并逐步完善至同同类案件中,潜台词就是不认可将上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类推适用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相关案件中。
不过现阶段与2003年法治环境、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等都有所不同,黄光裕案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也获准立案(尽管最后法院以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请),表明近两年对类似案件有放松趋势。由于此次证监会将内幕交易限定在光大证券卖出的期指合约,损失范围基本也限定在这一范围,涉案标的额应该不会很大,基本不会涉及权重股交易股民的赔偿问题。所以即便原告最后胜诉,获得巨额赔偿的可能性比较小,更多是制度突破上的象征意义。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在公司法、证券法审判理论与实践方面绝对领先全国,不过此类案件受法律外因素影响较多,案件最后结果很难预估。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代表诉讼与美国的集体诉讼类似,实践证明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也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修法过程中更多的借鉴集体诉讼的优点来完善代表诉讼,可能更适合现阶段国情。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