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以来,上市公司顺灏股份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先后四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执行金额都为0元。最近(2021)沪02执恢813号被撤销。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执恢”的意思即为执行恢复,指的裁决内容是法院针对当事人就原先暂停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而做出的裁定。
从上述案号均为“执恢”来看,是法院恢复对顺灏股份的执行,那么顺灏股份究竟是因为什么而成为被执行人呢?
资料显示,案号(2021)沪02执恢811号、(2021)沪02执恢888号的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从案号具体时间来看,前者可以追溯到2017年,后者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
案号(2021)沪02执恢811号关联到案号(2017)沪民终445号,445号案号民事裁判书显示,该案件涉及顺灏股份与艾某芳、岑某、江某燕、钱某、曹某清(简称:原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顺灏股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艾艾某芳、岑某、江某燕、钱某、曹某清的投资损失20.77万元、5.29万元、21.03万元、12.32万元、13.29万元。并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顺灏股份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对顺灏公司主张以2016年7月2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顺灏股份虚假陈述是否构成重大性,投资者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指出,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顺灏公司等发出沪[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顺灏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所涉信息的重大性问题进行了认定。
据此,法院对顺灏公司认为其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以及投资者的损失与其不当公告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因顺灏股份未履行偿付义务,江某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判结果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顺灏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380.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6月,因顺灏股份未履行偿付义务,艾某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判结果为冻结、划拨顺灏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765.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月,顺灏股份提起再审,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到了2019年12月,该案件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7月份开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对顺灏股份的执行,所以才有了本次的恢复执行。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顺灏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特种防伪环保纸销售和印刷品,通过多种资本手段将业务延伸至新型烟草和非烟草不燃制品、有机生物农业、工业大麻等领域,业务渐趋多元化。
今年上半年,顺灏股份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8.08亿元、275.45万元,同比有所增长。下半年,顺灏股份业绩走势如何,短平快解读将持续关注。